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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离婚法的改革
引用本文:阿克·勒特贝尔格,叶元生.瑞典离婚法的改革[J].中外法学,1983(3):54-57.
作者姓名:阿克·勒特贝尔格  叶元生
摘    要:<正> 长期以来,社会非宗教化的不断发展和妇女外出工作数字的上升,无疑是离婚法改变的主要原因。瑞典对这个问题表现出非常的匆促态度,是由于它的激进政府对该项试验具有较大的兴趣。在十六世纪,瑞典正式从罗马天主教转变到路德教。从那时起,连续几个世纪,改革家马丁·路德的思想对瑞典婚姻立法有很大的影响。据根路德的意见,离婚的两个理由是通奸或遗弃。在1863年,如果当事人是一个基督教徒和一个犹太人,允许不采用宗教仪式的婚姻;在1908年,也允许其他人不采用宗教仪式的婚姻。但是绝大多数婚姻仍然是宗教婚姻。所以,瑞典的传统是,婚姻通常应延续到配偶一方死亡为止。即使离婚的数字在近年来上升很快,但大多数婚姻仍延续到配偶一方死亡为止。

关 键 词:婚姻立法  离婚法  改革  宗教仪式  配偶  马丁·路德  瑞典  当事人  立法者  十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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