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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破产法概要
引用本文:马·波尼多尔夫,高敏.联邦德国破产法概要[J].中外法学,1986(3):6-11.
作者姓名:马·波尼多尔夫  高敏
摘    要:<正> 联邦德国破产法制定于1877年2月10日,它由初级法院的特定部门实施。在这个领域里,主管部门的法官都是些很有经验的专家。破产意味着根据一项特别程序作出决定,使债务人陷于破产的境地,这就是破产程序。主管法院通常叫做破产法院,破产人或破产公司的财产管理人叫做破产管理人。联邦德国破产管理人与英国的破产管理人很相似,但他不是受托管理人,因为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授予给他,而仍保留在破产的债务人手里(包括破产公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债务人  财产管理人  联邦德国  破产法院  债权人权利  宣告破产  破产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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