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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关尸体解剖人员的规定
引用本文:
王关中.日本有关尸体解剖人员的规定[J].中外法学,1981(5):78.
作者姓名:
王关中
摘 要:
<正> 日本尸体保存法第二条中规定了尸体解剖的资格。凡准备实施解剖尸体者,必须事先征得解剖所在地保健所长的许可,否则,不得突施。但对以下几种场合,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一、尸体解剖是由具有一定技能水平的,并经厚生大臣(卫生福利部长—译注)认可的医师、牙科医师和其他人员解剖时;
关 键 词:
尸体保存
司法解剖
规定
保健所
尸体解剖
人员
医师
资格
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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