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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方对可以安全设计负有举证之责
作者姓名:
仲人
摘 要:
<正> 1987年4月10日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对另一起"停车倒车"案作出了判决。该法院不按加州判例而遵循了纽约、俄勒冈和内布拉斯加三州的先例。该案(卡里约告福特汽车公司)原告在停车场"停车"后没有把引擎关掉,于是自动排档转为"倒车",以致卡车向后开动,结果原告因此受伤。由于停车后没有用手刹车把卡车刹住,从而构成了原有过失,故原告以福特公司设计有瑕疵为由而提起的索赔之诉虽然胜
关 键 词:
停车场
最高法院
内布拉斯加
索赔
俄勒冈
举证
明尼苏达州
福特汽车公司
安全设计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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