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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
作者姓名:董莱
摘    要:<正> 修改:一九四四年第五十六号司法省命、一九五五年第一一五号法务省命、一九六六年第四十七号法务省余、一九七二年第四十八号法务省余。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本令为了促进受刑者悔改,按照共奋发努力的程度,放宽处遇,以使受刑者逐步达到适应社会生活为目的。(适用者)第二条本合适用于符合下列各项之一以外的惩役受刑者:一、刑期不满六个月者。

关 键 词:监狱官  第四  分类调查  行刑  等级  身心状况  累进  社会生活  刑期  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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