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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续)
引用本文:董莱.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续)[J].中外法学,1987(2):59-63.
作者姓名:董莱
摘    要:<正> 第四章监禁与戒护(四、三等级者的杂居)第二十九条第四级与第三级受刑者应杂居监禁。但在处遇上有需要时,不在此限。(二与一级受刑者的夜间独居)第三十条第二级以上的受刑者白天杂居,夜间独居监禁。(一级的收容场所)第三十一条 (1)第一级的受刑者可以收容于特别场所。

关 键 词:作业成绩  前款  劳动  第四  场所  第三  第二  累进  独居  降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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