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法律
各国政治
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世界政治
外交、国际关系
学报及综合类
政治理论
中国共产党
中国政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苏联东欧国家对外国法的适用
引用本文:
邱水平,甘培忠.苏联东欧国家对外国法的适用[J].中外法学,1987(4):42-46.
作者姓名:
邱水平
甘培忠
摘 要:
<正> 一在苏联、东欧各国法律制度中,当适用外国法律规范时,与国内法相比,外国法在一定程度上被不同对待。此如,国内法被直接适用,外国法则要求对冲突规范进行解释。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可被公共政策的解释所排除。在国外法律规范内容不能确定的某些情况下,适用的法律能被知道和证明。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外国法不能被平等对待。在司法程序的全过程中,即使法官通晓外国法的内容,并具有适用外国法的经验,同样会有许多麻烦,如最高法
关 键 词:
外国法律制度
法官
法律规范
上诉法院
冲突规范
苏联
当事人
国内法
民事诉讼法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下载
免费
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