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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东欧国家对外国法的适用
作者姓名:
邱水平
甘培忠
摘 要:
<正> 一在苏联、东欧各国法律制度中,当适用外国法律规范时,与国内法相比,外国法在一定程度上被不同对待。此如,国内法被直接适用,外国法则要求对冲突规范进行解释。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可被公共政策的解释所排除。在国外法律规范内容不能确定的某些情况下,适用的法律能被知道和证明。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外国法不能被平等对待。在司法程序的全过程中,即使法官通晓外国法的内容,并具有适用外国法的经验,同样会有许多麻烦,如最高法
关 键 词:
外国法律制度
法官
法律规范
上诉法院
冲突规范
苏联
当事人
国内法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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