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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儿童与少年法令》(续)
作者姓名:卜一
摘    要:<正> 第三十三条(对儿童或少年关于略式程序的杂则)以略式程序处分有关儿童与少年,或根据成文法有关人员被认定有罪时,不使用"有罪决定"和"判决"的用语。有罪决定或判决,在儿童或少年的场合,应解释为在案情的性质方面,因犯罪而被宣判的有罪者,它应包括有罪决定或根据该决定而提出的命令。

关 键 词:儿童  学校  认可  简易法院  命令  作为犯罪  宗教信仰者  少年法院  保护  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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