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首先使用了"了解权"(The right toknow)一词,从此,在美国,"了解权"就被作为"保护和扩大‘出版自由’权利的理由"而广泛沿用。然而,了解权究竟是什么呢?哈罗德·克劳斯认为,了解权意味着"公共事务乃公众事务"。顿·丕姆则评论说,了解权是一个"以共含混不清而邀宠取胜的词藻。"有些学者曾试图从美国宪法及其第一条修正案的涵义中探寻了解权。当盖尔翰论证说了解权原则是"如此广远而玄妙以致于它不可能运用于裁决讼案"时,了解权就已经对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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