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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合同法与国家仲裁机构
引用本文:И·奥斯坦尼,A·贝科夫,施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合同法与国家仲裁机构[J].中外法学,1986(4):17-19.
作者姓名:И·奥斯坦尼  A·贝科夫  施诚
摘    要:<正>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合同法于1982年3月25日经人民议院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合同法规定了民主德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经济合同体系、合同关系原则、国家机关和经济单位的任务、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和执行合同的规则,以及违反合同义务和国家纪律所负的责任。合同法的目的是在国民经济管理和计划方面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保证计划、平衡和合同的一致性,并更加积极地运用合同来提高国民经济发展的计划性和有效性。

关 键 词:合同内容  国家机关  德意志  仲裁机构  执行合同  经济单位  合同法  合同义务  民主共和国  民主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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