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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三类型模式
引用本文:田中成明,季卫东.法的三类型模式[J].中外法学,1989(4):60-62.
作者姓名:田中成明  季卫东
摘    要:<正> 1.普遍主义式法律应该确立法系统和法文化的复合性或多元性的观念,通过比较历史学的方法来揭示其特征。同时应该把市民和法律家参加法律运作过程的主体性作为法系统和法文化活力化的必要条件并使社会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为此,采用所谓"普遍主义式法律"、"管理式法律"以及"自治式法律"这样法的三类型模式是适宜妥当的。管理式法律和自治式法律分别与国

关 键 词:法文化  法律思维  法律家  类型模式  自治  存在形态  比较历史学  普遍主义  法律观念  法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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