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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条文的看法
引用本文:王远程.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条文的看法[J].中外法学,1990(6):72-73.
作者姓名:王远程
摘    要:<正>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也享有侦查权。该法接着在第73条中说:"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第78条第1款中又继续说:"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我们的疑问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进行勘验、检查,难道也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侦查实验也必须经公安局长批准?既然如此,刑事诉讼法第58条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又该怎样理解呢?这显然是立法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证明文件  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  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长  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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