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捷克斯洛伐克宪法第16条指出,政府及群众组织应尽最大努力支持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不断努力提高劳动人民的教育水平及其对科技活动的参预,并应注意使全民获益于由此产生的效果。基于此根本大法及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等原则,捷克从1945年起,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工业产权保护制度。1952年颁布的有关商标保护的第8号法,1973年颁布的有关原产地标志保护的第159号法,特别是1972年颁布的有关发现、发明、合理化建议和外观设计保护的第84号法,都是捷克斯洛伐克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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