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在大多数大陆法国家,宣布一个已经登记的公司无效的概念广为人知,而大部分英国律师们对此却难以附和。如果在这个国家提出撤销公司这样的问题,则人们无疑会对1985年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发生疑问。该条规定公司登记证书为公司有效注册的确证。若此证书确证所有有关公司成立的要件均已满足,公司已有效注册,则该公司的地位应无可非议。通过这个机制,与公司打交道的第三方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英国法律避免了引入公司无效及相关的第三方和未来股东之类概念的必要。不过,有人一定会问这种体制是否真正完善,因为早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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