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的几个理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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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陶广峰,杨惠玲.论侵权行为的几个理论问题[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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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广峰 杨惠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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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行为属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规范现象.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冲突.罗马法以前的古代法律,大都有对这类冲突进行惩罚或赔偿的规定,但却未明确提出“侵权行为”一词,罗马法根据侵害的性质分为“私犯”和“准私犯”两种.到1804年著名的《法国民法典》方首次使用“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当今各国民法大都使用“侵权行为”一词,只是有的国家如日本称之为“不法行为”,苏联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分别称之为“因致人损害发生的债”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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