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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房产为抵押物的担保合同未经登记效力如何认定
引用本文:高晓莹,杨明刚.以他人房产为抵押物的担保合同未经登记效力如何认定[J].人民检察,2006(12).
作者姓名:高晓莹  杨明刚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 副教授(高晓莹),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办公室 副主任(杨明刚)
摘    要:案情简介 1996年5月24日,兰州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持马某的房产证及盖有马某名章、标明房产价值为119万余元的保函,与兰州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抵押协议书,以马某的房产作抵押物,从商业银行借款共计30万元。借款期限为 6个月。上述借款合同和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到兰州市七里河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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