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原告沈鹏飞诉被告庆元县黄田镇朝晖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未成年人伤害案件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评析
作者姓名:朱威  李洋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 键 词:教育机构  侵权责任法  举证责任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