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问题入手,明确法院不应机械采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量。继而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在不同归责原则下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过错进行研究,明确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过错",都可以减轻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对可以认定为"过错"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进而分析在混合过错情况下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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