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辨析——兼评“杭州胡斌案”和“成都孙伟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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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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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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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杭州胡斌案和成都孙伟铭案是反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两个案件分别被判处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上的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不能是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能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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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胡斌案 孙伟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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