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参与基层检察院社会管理创新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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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晟明.检察技术参与基层检察院社会管理创新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2(12):209-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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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晟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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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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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社会管理属性,社会管理创新实质上是管理方法的创新,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就是法律监督手段的创新.检察机关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中实现规范化、科技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检察技术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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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技术 基层检察院 社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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