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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对无法律上原因负证明责任——析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作者姓名:
李洋
陈庆峰
作者单位:
1.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
摘 要: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由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原因四个要件构成;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证明对象,前三个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没有争议。第四个要件事实即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本文主张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也可由审判机关公布典型案例进行引导。而目前,仍应以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理论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责任。
关 键 词:
不当得利
无法律上原因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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