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权利的本质应该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被一定的人群所普遍认许的"正当的事物"。权利应具备合伦理性特征,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认识才有意义。由权利的合伦理性和社会性所决定,权利又具有相对性,受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定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制约。构成权利的要素是复杂的,这些要素都或多或少在某种意义上接近或者反映着权利的本质。在理解和保护权利时,应持一种更为开放的、积极的态度,认真对待社会中出现的新的权利现象和权利诉求。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都有一个逐步发展扩大的过程,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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