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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作者姓名:王沥平
作者单位: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
摘    要: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出台,其中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款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这标志着公司法人法人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我国第一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对该制度的认可,必将对我国司法活动中的民商事审判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基本的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操作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 键 词:公司独立人格  法人人格否认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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