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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两罪并罚
引用本文:孙喜娥,孙国章.该案应两罪并罚[J].山东审判,1999(1).
作者姓名:孙喜娥  孙国章
作者单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喜娥),威海明威律师事务所(孙国章)
摘    要:被告人徐某原系中国银行荣成市支行一储蓄所主任。1995年被支行内部聘任为干部,但未在组织部门备案。该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5月至同年9月,采取收储户存款不入帐的手段,先后多次挪用资金112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后荣成市支行决定对其停职审查,徐某在清理帐目时发现帐内尚有因长期挪用形成的75万元的亏库短款,为防事态扩大,徐某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于1997年10月6日,用本行同城票据交换单套取联行资金75万元偿还库亏。至一审宣判前,徐某归还资金49万元,尚有138万元不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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