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返还利润仍按全价支付并收受差价款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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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宫荣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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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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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2002年9月,某市交警支队欲从王某处购买日产本田雅阁汽车一辆,交警支队负责人钟某与王某谈好购车价格为人民币32万元(当时该车的正常市场价格为30多万元)。后钟某得知该车进价成本为24万元,便打电话训斥王某“谁的钱都敢赚”。王某即表示车款仍按32万元结算,但其只收24万元成本,余款8万元交给钟某。后经钟某签批,交警支队支付购车款32万元。同年10月16日在钟某家中,王某将8万元现金交给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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