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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现象发现及其处理路径——兼论合同法第94条第4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
摘    要:司法实践中,不同合同主体签订同一内容的合同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合同目的,合同目的诉求差异问题便应运而生。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司法判断日渐成为审理的一大难题。类型化的理论区分并不能解决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疑问,诉争当事人、不同法官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解释仍然存在巨大争议。在这种理论困境下,援引比较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归纳阐释合同法领域中的合同动机概念并将其应用至合同法的解释视域,可以有效避免陷入人为类型化、复杂化合同目的解释之泥沼,还可以更妥切地契合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真实意蕴,从而更合理、更准确地解释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所蕴含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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