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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依保证之从属性享有的抗辩权范围——举轻明重方法的运用
作者姓名:尹腊梅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之国家社科基金"民事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09CFX058);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知识产权抗辩体系研究"(09YJC820032);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号J51104)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正>一、问题的提出——《担保法》第20条的适用范围我国《担保法》第20条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据此,当主债务上附有抗辩权时,保证人就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然而该条未提及当债务人

关 键 词:同时履行抗辩权  保证人  消灭请求权  形成权  主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法  从属性  保证债务  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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