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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表示无害”原则及要式法律行为之效力
作者姓名:王天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一、案件事实及法院判决(一)案件事实:〔1〕在1975年2月27日的买卖合同中,被告将登记在P册土地登记簿0914页的地产39号中的第31块和第32块地块(Flurstück),〔2〕制成公证证书出卖给原告。原告从那时起即作为所有权人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中。被告同时在土地登记簿S册037页作为第30块地块的所有人而登记在册。该地块紧邻上述第32块地块。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在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  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  公证证书  登记簿  公证文书  错误表示  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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