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研究 |
| |
引用本文: | 范在峰,张斌.英美法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研究[J].法律适用,2003(3). |
| |
作者姓名: | 范在峰 张斌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范在峰),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张斌) |
| |
摘 要: | 在合同法理论上,违约损害赔偿的意图是要使受害方处于合同已经如约履行的状态,而实际上违约损失的原因和结果都很复杂,如果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风险完全由违约方承担,不但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市场交易的进行。为此,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适当限制,进行这种限制所适用的规则就是可预见性规则。一般认为,所谓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一、英美法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的两对基本范畴(一)推断的认识(im…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