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刑事司法错误与司法惯性——试论惯性在司法中的消极作用
作者姓名:姜保忠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受传统观念和环境因素的共同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过程和行为方式表现出遵循原有办案思路和排斥先进司法理念的态势。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惯性已成为导致刑事司法错误的根本原因。司法惯性主要源于司法人员的思维定势和司法机关相互制约机制的弱化,为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必须克服司法惯性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

关 键 词:惯性  司法  错误  原因  防范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