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办法》将个税自行申报的义务延伸至年收入12万以上的普通纳税人,这意味着此项制度将由过去的偶然适用转变为今后的普遍适用,它将会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带来变革性的影响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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