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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
作者姓名:卢威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卫生防疫站
摘    要:"预防为主"广为人知,早已被世人所接受。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逐渐被人们重视还是近十来年的事。它突出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我国卫生工作方针,是保障人群健康造福子孙后代的一种重要手段。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目前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均列入了要求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与工程验收的有关条款,但由于没有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预防性卫生监督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全面地实施。再拿法律法规配套较完善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为例,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要求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内容列在"食品卫生管理"章节,而通览其第八章"法律责任",却找不到对建设项目不依法进行设计卫生审查和工程卫生验收者所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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