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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南兴实业有限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被罚款案
摘    要:被罚款人:海南省海口南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南,经理。 1991年11月2日,被罚款人海南省海口南兴实业有限公司经吴育明介绍,购买了陈东坡、周玉萍的“华西”牌中型旅行汽车一辆,价款18000元。当日,陈东坡、周玉萍向南兴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汽车转让证明。南兴实业有限公司向陈东坡、周玉萍出具了收到汽车的收据和未付汽车款的欠条。双方并口头约定,南兴实业有限公司近期将车款付清。此后,南兴实业有限公司除付给陈东坡、周玉萍车款3900元外,余款14100元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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