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于西方的法律"职业主义"理论,自治组织可以表征为形成了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和身份保障等等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由此,纪律惩戒权是为自治权的应有之意。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对现代律师制度的进口国,由于在移植西方律师制度的过程中刻意忽视了对该制度幼苗所扎根土壤的特性考察,因而导致了植株的必然"变异":法律职业(律师职业)这一从西方襁褓之中便具有的独立性萌芽却迄今未能顺利在中国本土开花结果。这似乎已成为律师制度研究领域的诟病。本文试图对律师职业自治权理论加以浅述,并通过对各国律师违纪惩戒权归属情况加以归纳,提出在我国律师行业现状下建立律师惩戒权制度体系的粗略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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