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主要案情上诉人(原审昌明公司)海南昌明食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新时代公司)海南新时代环保有限公司。2002年1月20日,昌明公司向新时代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为:我公司所属定安泰昌淀粉厂,以鲜木薯为原料生产加工淀粉,设计规模每日100吨,分三班生产,每年生产四个月左右.将产生一定数量的生产废水。请参考木薯淀粉行业废水排放标准,编制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方案,经环保部门和专家评审后实施,废水经治理后须达到国家规定之排放标准。根据该委托书,新时代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编制了一份《文昌昌明食品有限公司定安泰昌淀粉厂淀粉生产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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