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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摘    要:<正>绍政发〔2015〕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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