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汕府办[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本地区、本单位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查登记工作,并如实填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表"送市编办,市编办负责审核汇总我市驻省会办事机构情况,于2015年5月18日前报市政府。对拟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有关单位向市编办提出申请(按照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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