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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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汕府办[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2015年9月30日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逐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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