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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应为评选优秀代表的主体
作者姓名:庞清涛
摘    要:评先奖优作为提高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措施,得到各级各部门的广泛运用。关于人大代表的评先问题,由于法律没有对评选主体做出专门规定,有人认为评选主体应是产生人大代表的选区或选举单位。考虑到评选工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参考法律的有关精神,

关 键 词:人大常委会  选优  评选工作  人大代表  选举单位  可操作性  法律  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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