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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不等于行政立法行为——兼与张树义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杨翔.抽象行政行为不等于行政立法行为——兼与张树义同志商榷[J].中国法学,1994(1).
作者姓名:杨翔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律系
摘    要:<正> 《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发表了张树义同志的《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依该标准所得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的结论,值得商榷。 一、目前研究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 “张文”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已为行政诉讼法所接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行政诉讼的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则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主要是依据如下理由:一是行政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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