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现代国际交往的日益广泛、深入,经济、文化、人员等方面联系的频繁和密切,大量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要顺利处理这些涉及国际的法律问题,维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际交往地正常进行,仅仅适用一国法律,由一国法院单独审理而不求助于外国有关的司法机关,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例后,诉讼当事人在国外则发生不能正常的送达与传唤,证人或有关证据不在本国境内则不能顺利调查取证,由于不能完成正当的诉讼程序或取得适当的证据,就不能实现司法管辖权,不能发挥审判的作用;在有关当事人或诉讼财产在国外时,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很难使其发生实质法律效力或得以执行。因此,不可避免的需要各国司法机关之间彼此进行联系与合作,而这种合作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司法协助。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协助双边,多边协定或者两国间的互惠实践,在诉讼活动和其它司法活动中相互提供帮助和进行合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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