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公诉制度的原告资格 |
| |
引用本文: | 薛恩同,李闯农.论我国环境公诉制度的原告资格[J].法制与社会,2008(31). |
| |
作者姓名: | 薛恩同 李闯农 |
| |
作者单位: | 中国(北京)地质大学 |
| |
摘 要: | 环境公益的实现,国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极必不可少,它源于国家所负的环境保护的责任。而环境公诉与其他环境诉讼形式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这使得环境公诉的原告资格方面在我国法学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指出我国应该建立一个以国家公诉机关——检察院为原告的环境公诉机制,以便更好的维护国家和公民的环境权益。
|
关 键 词: | 环境公诉 检察机关 环境行政机构 原告资格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