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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在后申请的商标为何得以幸存
作者姓名:
赵静
作者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法的效果在于防止混淆。为此,商标法整体上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适用某一法条时,是孤立地、机械地适用,还是从商标法的体系性出发来适用?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出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探路者商标案涉及的问题是:在先商标因权利主体已经消亡多年,本不会与在后商标相冲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驳回在后商标申请,有悖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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