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当事人已履行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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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伟明.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当事人已履行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溯及力[J].人民司法,2012(24):9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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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伟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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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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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专利权的稳定性具有相对性,因此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专利权最终被宣告无效,法院可以认定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属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侵权和解协议,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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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保全 和解协议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 专利法 当事人 宣告无效 注意义务 追溯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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