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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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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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甬政办发[2018]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宁波市区(不含奉化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补办出让的,适用本意见。各县(市)和奉化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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