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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国企公款注册成立私人公司而为国企职工谋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    要:一、基本案情陈某、麻某、严某分别系某县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水厂)的正、副厂长和会计。2005年6月,该水厂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一家私人公司,为职工解决福利。由严某从水厂账户上汇50万元到陈某私人账户,并以该款进行验资,注册成立了以三人为自然人股东的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管道公司成立后,随即将50万元转回水厂账户,距资金转汇至陈某账户约10余天。

关 键 词:国企职工  私人公司  自来水厂  谋利行为  公款挪用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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