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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与撤船
引用本文:张永坚,王秀娟.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与撤船[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1):65-74.
作者姓名:张永坚  王秀娟
作者单位:大连远洋运输公司,泰利兰船务香港有限公司 副经理
摘    要:一承租人没有按照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将船撤回、解除合同、索赔损失,这是在船舶期租活动中人们可能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关 键 词: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  中国  《海商法》  承租人  撤船权利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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