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与撤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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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永坚,王秀娟.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与撤船[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1):6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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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坚 王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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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泰利兰船务香港有限公司 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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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承租人没有按照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将船撤回、解除合同、索赔损失,这是在船舶期租活动中人们可能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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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 中国 《海商法》 承租人 撤船权利 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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