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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客体范围的扩展——兼评《物权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
作者姓名:张康林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传统民法将物权的客体限定于有体物,而近现代物权法则把物权客体范围扩展至一定的自然力、金钱和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财产权,这并没有违背物权客体实体物质性的特性,而是对传统物权客体的修正与发展。至于在知识产品上设立的权利质权,把知识产品也归属于物权客体的范畴,则是为了体系的需要而对物权客体范围的例外规定。

关 键 词:物权客体  有价证券  知识产品  实体物质性
文章编号:1004-0544(2006)12-01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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