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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综合答复
引用本文:谢觉哉.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综合答复[J].山西政报,1954(10).
作者姓名:谢觉哉
摘    要: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发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后,各地在执行中先后提出了若干问题,除经政务院及我部分别作了答覆外,兹就其中几个主要的问题,分别综合答覆如下:一、本办法第四条甲、乙两款所称全国性与地方性的建设事业用地的区分问题,根据本条规定的精神,应依该项事业的领导系统和业务性质来区分。至某些地区反映:全国性建设事业,散布全国各地,若不论其用地多少,均须经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委)核定,政务院批准,事实上有困难,且常因此延误该项建设事业的进行。对此问题,我们认为:不在于全国性建设事业散布全国各地,亦不在于本办法规定此项用地均须经计委核定,政务院批准而发生困难,乃由于批准此项建设事业计划任务书和设计书的主管部门没有通知用地所在的地方政府以致往返稽延时日。因为凡属新举办的全国性建设事业,一般在其计划任务书和设计书送经计委或各主管部门批准时,其中即已包括征用土地一项。兹为解决这一问题,特提供下面几点,请予注意:(1)今后凡新举办的全国性建设事业,在其计划任务书和设计书送经计委或各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即同时通知用地所在的地方政府,以便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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